晋财购〔2020〕35 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扎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专家执业行为,提升专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净化政府采 购专家环境,为实现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现将《关于重新择优选聘政府采购专家的实施方案》印 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王国栋 张煜垒 0351-4040980
唐宝丰 18636700568
山西省财政厅
2020 年 9 月 19 日
为扎实推进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专家执业行为,提升专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净 化政府采购专家环境,为实现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山 西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解决专家责任意识淡薄、 专业不专不精、道德操守缺失等突出问题为主抓手,对评审专家重新进行选聘,通过明确选聘标准、完善选聘机制、加强学习教育、创新监管方式等措施,严格专家选聘,规范专家执业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净化专家执业环境,实现依法规范、公平公正、专业高质地咨询与评审,有效发挥专家专业支撑作用。
二、实施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由省财政厅设立的,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能,已经纳入或者拟申请纳入山 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机专家库(重新选聘工作完成后,修改为政府采购专家库)内的各类专家。
12 月 1 日起,政府采购专家的执业范围包括咨询和评审。咨询服务是指在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
(含论证)、采购实施方案,和评判产品质量、服务的履约能力等方面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建议。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明确政府采购专家标准
1. 科学设置采购专业品目。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以及高质量采购需求,全面梳理并确定全省统一 的政府采购专业服务品目,作为申请人适合从事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的范围依据,并于 10 月 1 前在法定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 强化专家专业化服务。按照专业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申请人拟从事的政府采购专业服务品目应当与其 技术职称、学习专业或工作专长一致,申报的咨询、评审专业三级以及以下品目不得超过 6 个。以工作专长方式申报的,须由推荐单位或者所属行业自律组织据实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
3. 重塑专家道德操守。道德操守是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政府采购领域、履行专家职责的首要条件。全面 推进专家道德操守承诺制度,承诺维护和履行公平公正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将违反政府采购宗旨 原则、损害公平公正的行为记录到专家职业道德情况档案,不可更改、永久保存。(责任单位:各级财政 部门)
(二)加强专家采购专业能力建设
1. 学习教育。申请政府采购专家资格前,申请人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明晰专家职责,了解 采购流程,在政府采购中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业务学习方式由申请人自愿选择。(责任单位:政府采购专家申请人)
2. 考试测评。考试测评是认定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业务的重要依据,考试测评采取线上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得分未达到 80 分为不合格,达到 80 分为合格,达到 90 分为优秀。10 月底,完成已入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试测评工作。期间,未纳入过评审专家库的新申请人员可一并进行。(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专家申请人)
(三)完善政府采购专家选聘机制
1. 健全专家审核选聘机制。省级与市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政府采购专家申请事项。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负责初审,对身份有效证件为本区域内的专家申请事项进行资料完整性、条件符合性、专业关联性和信用 信息等逐一核实。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对申请人情况以及初审事项进行确认审核。在 11 月份一个月的时间里,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专家栏完成原入库评审专家的重新选聘 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
2. 提高专家申请工作的办理效率。落实政府采购效能建设有关要求,明确并承诺办理标准、流程和时 限,夯实岗位责任,初核、审核可设置两个岗位,原则上政府采购专家申请初核和审核各 3 个工作日完成,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特殊情况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
(四)规范政府采购专家使用
1. 选取方式。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层级、所在地域和评审(咨询)区域,专家抽取方式分为本地抽取、 属地抽取和异地抽取三种。12 月 1 日开始,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专家库后,根据专家使用规定以及采购项目需求确定专家的选取方式,专家库采用语音+短信的方式实时通知被抽取的专家,通知内容为时间、地点及其他必要的事项。(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
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2. 专家使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担负起专家抽取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抽取和使 用的内控机制建设,完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细化执行标准,强化风险防控,确保评审专家的抽取使 用依法规范、安全高效。(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五)增强监督管理效能
1. 推行执业行为评价制度。12 月 1 日起,建立专家执业全周期监管体系,创新阶梯式管理方法方式,完善专家执业评价机制,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促进评审专家依法履职、高质服务。(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2. 实行专家聘任和年检制。政府采购专家实行聘期制,聘任期限为两年。聘任满一年须年检,执业评价 优秀的,系统自动核验;未达到优秀的,人工进行核检。聘任期满后,经审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全省此次“全体起立、择优选聘”工作对提升专家质量、 增强专业服务效能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到当前全面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省财政厅承担组织推进协调、督促指导的职责。各市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政府采购专家的初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专家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对政府采购专家提 质增效等改革工作的宣传和解读,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准备,及时回应各方关切,积极 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范围。
(三)建立协同机制。省财政厅牵头成立工作联系群,按日报告工作推进情况,梳理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要建立督促考核机制,对于落实情况较好的市予以表扬,对于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 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确保此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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