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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7    浏览量:6,549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方案(试行)》的通知

 

晋财购〔2018〕41 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   的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现将《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附件:1.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精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   商无须提供财产抵质押,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担保向银行贷款,解决在政府采购履   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融资工作,银行和供应商自愿参与。银行自主决策是否提供政府采购融   资金融产品,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府采购融资。

(二)风险自担原则

银行提供的政府采购融资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要求,并依   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

(三)合理竞争原则

各银行通过合理设置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内容增强融资产品的竞争力,供应商择优选择。银行不得   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担保条件,不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

三、基础条件

(一)银行及政府采购融资产品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于 2018 12 20 日前直接向当地市级财政部门(不含县级市,下同)提交书面申请,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后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级银行直接   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省财政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开辟“政府采购融资”专区,将各银行的融资产品予以公   示。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府采购融资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


 

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优惠承诺、服务承诺、办理融资服务的网点等。   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府采购融资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

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

(二)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府采购融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本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企业且在山西境内注册;

2.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 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4. 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5. 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

四、业务流程

(一)意向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府采购融资产品,自行选择政府采购融资   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   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二)正式申请

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正式融资申请。

对拟用于政府采购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当银行同意授信后,供应商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   购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唯一收款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采购人在合同   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贷款审查

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府采购融资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   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府采购融资产品服务承诺   事项及时放款。

(四)资金支付

采购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唯一账号支付资金,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   付给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银行需要查询资金支付进程及相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   支持。

(五)信息报送

银行填写《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统计报表》(详见附件,于每季度终了 3 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财政

部门,各市财政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五、各方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发挥职能优势,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各方做好服务,利用   多种媒介搞好宣传工作。对于银行获取、核实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有困难的,要积极进行协调,但不得为政府


 

采购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二)银行应当结合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积极开发优质的融资产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优质服务,做   好风险防控,按时报送统计信息,将供应商履约还款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三)采购人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融资工作。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方便相关银行实时查询,避免同一合同重复融资,    降低融资风险。对于已履约完成的项目要及时验收,及时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资金。

(四)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信贷合同偿还债务。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   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经允许。

(五)采购代理机构在贯彻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的同时,积极宣传政府采购融资政策,为银行   推广、介绍其政府采购融资产品提供场所支持。

六、违规处理

(一)银行违规处理

银行未按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府采购融资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   由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开展政府采购融资贷款资格,   撤销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

(二)供应商违规处理

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约定,导致无   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银行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具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   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采购人违规处理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府采购融资银行及其产品的,或者未   按约定向指定账户还款、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   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对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把实施此项工作作   为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举措来扎实推进,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制定落实办法,   营造政府采购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统计报表

 

 

放款银行

 

贷款供应商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天)

 

采购合同金额

 

采购预算金额

 

采购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备案号

 

代理机构

 

结果公告发布日期

 

采购合同签定时间

 

放款时间

 

约定还款时间

 

实际还款时间

 

实际还款金额

 

是否按期还款

 

是否足额还款

 

未按期足额还款原因

 

所属区域



















































































































































































































填写说明:1.各银行于每季度终了 3 个工作日内,填写此表报送至市(不含县级市)财政局;

2. 各市财政局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 5 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

3. 省本级融资项目各银行统计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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