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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2-25    浏览量:6,630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购〔2019〕13 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依托山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级、市级、县级分库组成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市级和县级设立政府   采购评审专家分库。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者使用其它专家库的,应于 2019 11 1 日后停止使用,同时做好原库中专家的合并工作。

省财政厅将结合本省实际,持续优化评审类别。将人数较少、使用频次低的类别进行合并,同时相应压   缩专家可选类别数。

二、严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和解聘

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入库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由省财政厅授权做好本地区   的专家选聘入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专家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拓展专家征集   渠道,维护本级分库的专家信息。

凡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成为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人   员,应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并上传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在线考试合格后   进入审核流程,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   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专家所选适评类别应与有关证明材料相匹配,符合条件的选聘为政府采购评   审专家并纳入相应分库管理。审核时需要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并现场核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变更按上述程序审核,评审专家信息变更期间,暂停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对现有已审核入库的评审专家,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谈判文件基本信息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

理办法》要求重新清理核查,于 12 月 31 日前完成清理核查工作。

三、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明确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首先从本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为开标后一   小时内完成。经采购人认定项目特殊的或者本地评审专家分库不能满足项目具体需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


准,可在异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异地抽取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前 24 小时,且不得提前将评审专家集中在某一区城,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项目异地抽取专家认定的管理并对结果负责。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明确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情形外,所有需要抽取专家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   发布公告,因项目特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录入项目的方式抽取专家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信   息由政府采购公告发布系统中调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公告信息时需明确开标时间、地点等详   细信息。

四、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査职责   时,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项目所属层级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信息应在山西政   府采购网公告,并抄送该专家所在单位。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   为记录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其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将其解聘。

省财政厅将完善考核评价系统,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 3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系统中对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评价记录的,暂停其专家库系统相应权限直至作出评价记录。评审专家可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履职情况,   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部门对专家考核和监督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将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形成激励与淘汏机制,促进专家队伍优胜劣汰、良性循环。

省财政厅将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线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开展政府采   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的培训学习活动,引导评审专家学法、懂法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要求    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专家依法评审的法律意识、公正廉洁和严格审慎的职业素养。评审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   府采购培训学习活动,凡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学习或测试不合格的,将暂停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支付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从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按照《山西省对财政厅关   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标准及时向评审专家支付劳   务报酬,不得转嫁或无故拖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使用现金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按照标准获取劳务报   酬,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挟并索取超额劳务报酬。如超标准索要到劳务报酬的,视同在评审活动中获取不正当   利益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论证及验收等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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