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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采购预算编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7-5    浏览量:9,74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预算


编列工作的通知

 

晋财购〔2019〕2 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前提性基础。科学精细的政府采购   预算直接决定着政府采购项目高质高效地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政府   采购深化改革的精神要求,为扎实推进构建新型或府采购制度,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有效执行和有力发挥政   府采购政策作用,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列工作,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性、科学性的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持续增强政府采购意识,树立预算约束执行的采购导向,坚持厉行节俭的相关规定,接照   “应编尽编、应列尽列”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后,在财政预算(包含:年初预算和年中追如预算)   编制中同步同时编制和列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主管顶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列的指导协   调工作,科学研判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特点和趋势,促进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

二、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   范围,各单位应当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据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各单位不须编列政府采购预算,不需遵   循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依照本部门单位的内控制度实施。

三、各单位应基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职能发挥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属性要求和市   场状,科学统筹和合理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落实采购政策,   在预算编制系统内逐项细致地编制和列明政府采购预算内容,努力做到政府采购预算编列的准确、完整、详   实。

未编列政府采购预算或采购预算编列与采购执行名实不符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办理政府采购   实施计划,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列中,各单位须依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政府采购品目》、以及集中   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统一标准和规范编码,通过预算编制系纺自动判别和采购单位自主判别政府采购   项目,据实编列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或关键品目的名称、数量、资金属性及规模、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等府采   购内容。对于暂时难以明确细化有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可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表相应栏内填写为“其,在政府采购实施中予以明确细化。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也视同财政性资全,须编列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既   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对政性资金的,且无法进行清晰分割的,须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并在政府采购预算   表备注栏中注明为“混合资金”。


六、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尽可能编实编细规划期内政府采购预   算的相应内容。对于暂时无法明确细化的,各单位须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编列第 1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于第

2 年度、第 3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可逐年细化。

七、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具体方案,统确定本部门(含所   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60%。

八、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预算编列的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实际,积极贯彻落实上述规范要求,   不断推进政府采购预算编清编明、列实列细。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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