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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方式 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5    浏览量:6,612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购〔2016〕3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

(即变更申请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应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具有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权的财政部门申请   变更。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采购单位应当   提交真实、明确、完整、合规的申请理由和材料。

 

第二章  变更方式申请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岗位) 责任。业务部门(岗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业务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 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采购单位在单位会商前, 应先组织 3 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   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他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采购单位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购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   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   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会商意见。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项情形,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第八条 非预见性的原因或者非自身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变更申请单位应当提   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由保密机关出具的本项   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 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单位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 3 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财政部门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   申请。

第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变更申请单位应先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采购的唯    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   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单位, 并同时抄送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变更申请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 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   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最长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变更申请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变更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变更申请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   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依法选择相应采购方式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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